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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8-12-08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新《消法》实施一周年。一年里,新《消法》所涉及的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、“举证责任倒置”等相关条例,补充完善了“限制免责条款”、商品“三包”等相关规定,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但各级消委会组织同时发现,有部分法规仍需出台相应细则,以解决“实施难”问题。

  网购投诉增长46.93%

  2014年,广东省各级消委会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4747件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.16亿元,其中消委会受理网购投诉17670件,同比增长46.93%。

  记者梳理发现,新《消法》相关条例,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。比如,“7天无理由退货”以及向网络交易平台追索赔偿权利,更好地维护了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在日常生活中,消费者经常遇到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、低消、预付卡余额不退等情况,最后还受限于所谓的格式合同“霸王条款”而无法维权。而新《消法》明确规定,如格式条款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规定,就无法律效力。

  新《消法》实施前,我国相关法规要求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,导致消费者维权时往往因不掌握相关技术而处于弱势。新《消法》就明确规定: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,这无疑使困扰消费者的“举证难、鉴定难”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。

  维权时部分规定难落实

  省消委会总结新《消法》实施以来维权案例发现,部分法条仍遭遇“实施难”问题。

  比如新《消法》首次提出“举证责任倒置”规定,汽车、空调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。但由于法条中对耐用商品范围无明确界定,且时限为“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”,并非以往法规中常出现的“购买之日起”,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争议。此外,国家对“耐用商品”没有专项法规解释,部分经营者又对消费者默认的耐用商品不予认可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“举证责任倒置”规定的落实。

  另外,新《消法》对格式条款侵权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定,但有些经营者借用补充条款来设置陷阱,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如商品房合同中关于“楼栋、楼层号以公安登记号为准”,旅游合同中“自愿参加购物环节”,购车合同中“提车日期不明确”等,都隐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。但商家往往抓住消费者不仔细阅读合同的习惯,让消费者上当受骗,事后产生纠纷矛盾。

  新《消法》还规定要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,而在实际消费过程中,个人信息资料外泄事件屡见不鲜。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,大多采取不理睬或手机安装屏蔽软件方式来处理,很少有人会选择投诉。“消费者一屏蔽了之,泄密者一逃跑了之,执法者一证难求”正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在具体维权实践中遭遇的瓶颈。

  索赔方面,新《消法》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,但精神损害涉及鉴定的问题,如何认定精神损害,以及损害严重程度如何判定,又如何以货币赔偿的形式表现出来,依然是精神损害赔偿实践操作中需要突破的瓶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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